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自113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,對已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,如查有戶籍遷出、再行移轉(含配偶贈與)、出租或營業等情形,將會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。
稅捐處說明,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,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,符合一定條件者,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,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,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,以減輕民眾小屋換大屋居住的經濟負擔,惟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,經核准重購退稅案件,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,依法應列管五年。
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,列管期間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它用途,倘因故須辦理戶籍遷出,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原戶籍內。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,以免影響自身權益。如尚有任何疑問,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-726-969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新聞來源:https://www.kcg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F29A02A9D36C47F0&s=355B0059CC...
發佈時間:2024/6/12 上午 10:00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