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有民眾來電詢問,車輛早已讓渡給朋友,但對方態度消極一直不配合辦理過戶,最近還接到稅單甚至裁罰處分書,能否用讓渡合約證明自己已非車主,稅金和罰鍰應向朋友催討?
稅捐處說明,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罰單,係以監理機關登記的車主為車輛所有人而向其追繳,但若有車輛已交付而實際使用車輛的新車主不出面辦理過戶之情形,原車主可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、登報資料(或郵政存證信函)及相關證明文件,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,車輛一旦經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,就會變成無牌車,日後該車輛再有任何違規罰單或應納稅款,也都不會再歸責原車主。
該處貼心提醒,在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前,車輛所積欠的稅費和罰單都必須先結清,民眾若遇到類似困擾可儘速登報催告或寄發存證信函,並辦理後續相關手續,才不會影響自身權益。
新聞來源:https://www.kcg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F29A02A9D36C47F0&s=1D4348941E...
發佈時間:2024/7/23 上午 10:45:00